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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AED会用还要敢用

  漫画:赵耀中

  □苑广阔

  羽毛球运动员张志杰去世,让心肺复苏及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成为热点。近年我国的AED普及率、知晓率已经有所增加,7月4日、5日,记者走访西安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人流密集场所十余处,大都设有AED,但许多人面临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7月7日《华商报》)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对院外急救问题的重视,全国很多城市的公共场所,都开始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AED作为一种急救设备,或许很久都用不上一次,但是一旦用上,就可能把一条鲜活的生命从“鬼门关”拉回来,因此它又被称为“救命神器”。

  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公用场所有了AED,但是周围的群众,在遇到突发状况,也就是有人需要用到AED来挽救生命的时候,却“不会用,不敢用”。

  “不会用”就是不懂得AED的基本操作,“救命神器”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不敢用”,则是一些群众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学习过AED的用法,或者是可以用AED去挽救别人的生命,但是却担心如果自己使用不成功,最后结果也不好,会不会被当事人的家属追究责任,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下,很多人也不敢贸然使用它来救人了。

  公共场所配备AED是好事,但这只是解决了“有的用”的问题,而“会用敢用”的问题,显然更加重要。

  要想解决“会用”的问题,就需要加强对一些特定群体的培训工作,包括车站、飞机场、运动场馆、公园等地方工作人员的培训,并且把培训范围逐步扩大,从特定人群到普通人群。因为按照一般的逻辑,掌握AED使用的人越多,那么在遇到有人遭遇突发状况的时候,它能够发挥作用的概率也就越高。

  这里需要提到的一点就是,一些曾经接受过AED培训的人反映,他们在接受培训几年后,因为没有使用机会,也没有练习机会,结果当初培训的内容,就慢慢忘记了,真的遇到需要使用AED的时候,可能又不会用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关方面对接受培训的人员间隔一定时间,比如两三年后,进行“再培训”,帮助他们重拾这项技能。

  围绕“不敢用”怕担责的问题,其实还是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够。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路上有人倒下,上去帮忙心肺复苏,使用AED救助,即便人没有救过来,救助人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为了保险起见,可以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呼救并且第一时间拨打120,找专业救护人员。其次,在紧急情况救助时寻求路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帮助,对救助现场进行视频取证,留取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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