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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双输”

  □张玉胜

  “绝大多数裙子都被穿过了,打开包装后一股难闻的异味扑鼻而来,完全无法再次销售,只能报废。”近日,面对400多件被退回的裙子,浙江金华的网店老板姚先生心痛不已。此类事件并非偶然出现。前段时间,“某电商女装商家吐槽退货率高达80%”的话题冲上热搜。不少网友对买家的这种做法表示反对,认为买家滥用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自私和不道德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家利益,还会影响诚信的市场环境。(7月16日《法治日报》)

  相较于线下现场购物,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往往仅凭图片展示和文字介绍,不容易判断出商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舒适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就是给予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以特殊的服务保障,这既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极大提升现代消费市场上消费者的幸福感与安全感。

  但在消费实践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却常常遭遇不良消费者的恶意曲解和不法滥用。他们或在下单时就并无购买相关商品意图,而是为在短期内使用后再将商品退回,从而实现无偿利用相关商品的目的;有的人在商品明显存有使用痕迹后依然要求退货,甚至是在网店购买正品服装后借各种理由以旧(次)换新虚假退货,谋取不法利益。这显然有悖“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立法初衷,容易破坏买卖双方信任,侵蚀整个网络消费大环境,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是无原则、无条件和无底线,“诚信”就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均不在“无理由退货”之列;2020年新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情形作了列举式明确: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本案中被退回的400多件裙子,就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第二种情形。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双赢举措。滥用“无理由退货”规则则是“双输”,既有损商家利益,也伤害消费者自身网购信用。规避规则被滥用,首先要加强诚信教育,提升信用素养,强化规则意识。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强调,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确实不符合退货条件的,商家要在给出合理理由后拒绝退货,尤其是不能将使用过或出现明显瑕疵问题的商品再卖给其他消费者。

  电商平台和监管部门要积极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升技术,共同维护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要探索建立消费者评价体系,让购物消费与个人诚信挂钩,对于滥用该条款的,可列入诚信黑名单。当消费者不合理地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形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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