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冯少辉先生:
你违法侵占我司位于珠海市吉大路59号802的房屋,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402民初20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我司腾退并返还以上房屋,但你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现要求你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我司,同时按1433元/月标准向我司支付自你侵占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特此催告!
澳门环球旅游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