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溪科创小镇一期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华宇路汽车城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因三溪科创小镇一期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华宇路汽车城段需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三溪科创小镇一期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华宇路汽车城段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本项目位于珠海市三溪科创中心汽车城内,道路北起现状华威路,南接乘龙汽车珠海店附近,与G105国道平行,本次工程道路总长1283.39米,双向两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建设范围包括市政道路改造和桥底停车带,其中道路横断面为2米(非机动车道)+8米(机动车道)+2米(人行道),路外停车带横断面为5米(人行道)+8.6~12.2米(桥底停车带)+1.5米(绿化带)。项目性质为旧路改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停车场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安监工程、路灯工程及海绵城市工程等。具体用地清场范围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为道路提升改造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权属重叠的区域,道路提升改造拟用地面积约为15,400.68平方米。涉及权属重叠的用地,不属于清场范围。
四、本用地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拆实施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公证内容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清场范围原地貌,关于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不配合征拆部门办理清场范围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场地等工作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九、关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香洲区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志云路88号珠海市金融科技中心G2/G3,联系电话:0756-8665672。
(二)珠海市香洲区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地址:香洲区梅界路1323号格创集城A座5楼东侧,联系电话:0756-8528235。
(三)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1403,联系电话:0756-2617751。
(四)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十、权利人对本用地清场通告不服的,可在本用地清场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蓝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