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报道:在电梯内吸烟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少年好心劝阻,吸烟者本应虚心听从并报以歉意,但有人却因选择了以暴力回应这份善意的提醒,最终得尝苦果。近日,男子张某因吸烟打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赔偿伤者2000余元的处罚。
近日,16岁的小夏(化名)在某小区乘坐电梯时,见电梯内张某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小夏试图进行劝阻,张某拒绝接受规劝,两人发生口角。
双方出电梯后,张某用手击打小夏头部,小夏的眼镜当即被打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小区工作人员见状赶来拉开两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警方赶到后,小夏因感到头晕,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头部损伤疼痛。
次日,公安机关在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随后,小夏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财产损失费等损失。
本案中,张某在公共场所电梯内吸烟,已属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面对小夏的合理劝阻,非但未能理性对待,反而以暴力相向,殴打小夏致伤并导致其眼镜损坏,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夏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益,法院认定张某具有过错,应赔偿小夏由此导致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横琴法院判决张某须赔偿小夏因头部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724.92元、眼镜修复费用即财产损失费1290元以及交通费等,总计2000余元。
法官表示,电梯间均属禁烟场所,因电梯内空间狭小,空气流通慢,吸烟不仅会威胁到乘梯人的身体健康,还容易引发火灾隐患。本案中,张某在电梯内吸烟,拒不接受合理劝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背离了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无视他人权益、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