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
根据我与钟培乡在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贵方欠我的债务为:本金132万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34440元。上述全部债务于2016年11月28日起已全部转让给钟培乡。请贵方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将本金132万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34440元直接支付给钟培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林锐阳 时间: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