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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

  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草案)》。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予以刊登,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日之前反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同时登载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zhrd.gov.cn/

  通信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03号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2125882

  传真:(0756)2214480

  电子邮箱:rdfgw@zhuhai.gov.cn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前山河流经珠海、中山两市,为了加强前山河流域的跨区域协同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生态,保障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的集雨面积,主要包括前山河、洪湾涌、广昌涌、沙心涌和东灌渠,及其直接相连的重要支流。

  第三条【协同保护工作原则】 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实现上下游联动、左右岸统筹、干支流互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共治。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协同保护的相关工作,统筹解决流域管理重大问题。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前山河流域联席会议制度,协商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监测、生态流量联合调度、防洪排涝、水利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数据互通互享、联合执法等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协同】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前山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书面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前山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书面征求中山市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规划协同】 市人民政府编制前山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的综合性规划,应当加强与中山市人民政府沟通,实现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并在规划编制说明中予以体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前山河流域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源污染控制、农业农村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目标协调统一和措施相互衔接。

  第八条【项目征询】 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产业项目开发等活动,应当根据需要征询中山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

  第九条【建立防洪排涝减灾协同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前山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协同机制,共享防洪调度信息、灾情互联互通,抢险物资队伍相互支援机制。

  第十条【建立水量调度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水量调度机制,严格落实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保障前山河流域内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抵御咸潮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前山河流域生态环境、水利设施运行、水质、水量、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二条【航道协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相关人民政府推动前山河水运高质量发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航道项目研究论证,推进纳入国家水运发展规划;

  (二)推动航道项目实施;

  (三)改善通航条件;

  (四)保护航道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联合巡河管护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相关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联合巡河机制,每年对前山河流域开展联合巡河不少于两次,会商解决巡河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联合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前山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筹前山河流域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收集和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建立跨界河涌保洁协同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相关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跨界河涌保洁机制,落实河涌养护队伍和经费,定期联合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

  第十六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与中山市有关部门加强流域保护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山市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前山河流域保护应急预案,实行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活动,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第十八条【争议协商】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中山市相关部门、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前山河流域管理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人大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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