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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天班索赔经济补偿金3600元?

香洲法院:如此“维权”属于“劳动碰瓷”

  编者按:为充分展现新时代特区政法队伍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市委政法委、珠海传媒集团联合推出“政法之声”专栏。围绕我市政法系统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创新举措、工作成效、宣传活动等推出相关报道,进一步讲好政法故事,传播政法声音,树立为民宗旨,共创平安珠海!

  本报讯 记者施展华 通讯员 肖辉燕 李宇欣报道:劳动者自称无缘无故被解雇,上一天班索赔一个月工资,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市民小陈到一家餐饮食堂公司应聘饭堂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早八晚六”,中午有两小时的休息时间,每月工资3600元。第一天的工作临近尾声,后厨主管便告知小陈“明天不用来了”,与小陈结算了一天的工钱。

  小陈认为,公司开除自己的理由是他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但主管明明还安排了打扫卫生等其他工作,自己也按照主管安排将工作做完,上班期间公司没有提出不满意之处,也没有告知必须做完才能下班,餐饮食堂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小陈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餐饮食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

  餐饮食堂公司则称小陈来应聘时,负责招聘的后厨主管已经明确告知试用期3天,3天后才考虑正式录用,试用期间有工资,工作内容包括洗碗、搞卫生等。小陈上了一天班后,后厨主管认为,小陈当天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不适合在饭堂工作。由于小陈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因此公司按照约定给小陈发了一天的工资。对此,小陈自己提交的电话录音、视频等也能证明。而且小陈在半年时间里,已经对包括自家在内的周边十多家小店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束又起诉,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周边商家的经营。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小陈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多为录音、录像、照片,明显可以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经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小陈在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先后提出共计11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诉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在每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大致是一天至两天,最长不超过7天,均形成多份录音录像,说明其并没有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

  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以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双向选择而设置的考察期。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内容来看,被告餐饮食堂公司招的是饭堂厨工,已告知厨工的工作内容、试用期限,并根据原告小陈试用期第一天的工作表现,认为其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支付相应报酬,不足以证实单位是违法解聘。香洲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更需要有信任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小陈“找工作”,并不是希望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通过消极怠工、秘密取证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引发劳动争议获取不当利益,有悖“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劳动碰瓷”。

  每一份兢兢业业的努力都值得尊重,但如此“维权”,不值得提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企业而言,无论规模大小,均应对用工风险多加注意,在规范企业管理的同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用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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