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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公告

拱闸关公字〔2024〕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请以下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闸口海关法制科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海关将依法处置。

  二、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联检大楼二楼海关办公区,联系人:袁小姐,电话0756-8162651。

  闸口海关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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