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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车驾管综合服务中心异地重建项目土地清理通告

  因珠海市车驾管综合服务中心异地重建项目(下称项目)建设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本项目土地清理发布通告如下:

  一、清理时间、位置和面积。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24年12月23日起,依法对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沙美社区布丁围,县道X764东侧,面积91503平方米(合约137.25亩),用于珠海市车驾管综合服务中心异地重建项目的土地实施清理(详见清理范围图和现场界桩)。

  二、清理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参照《珠海市统征土地清场工作流程指引的函》《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以通告发布时间节点的市场信息价、评估价为补偿依据。

  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对在该用地范围内有承租手续进行农业耕种及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由出租方珠海市振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汇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后,区征收中心、平沙镇人民政府、沙美社区、珠海市振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汇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单位、第三方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现场取证、放点、测量、清点,签字确认,作为登记补偿的依据;对在该用地范围内无合法承租手续进行农业耕种及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由平沙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所涉费用及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植(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日),配合区征收中心和平沙镇人民政府办理青苗及附着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征收中心和平沙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本通告发布当日(2024年12月23日),区征收中心、平沙镇人民政府、沙美社区、项目用地单位和公证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貌、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现状进行实景录像、拍照取证。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新增种植、养殖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所进行的新增种植、养殖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六、在限期清理期限内(2025年1月27日前),拒不清理场地、搬迁的,由平沙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清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地上相关用地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项目清理范围内如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权属方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负责。

  八、详细清理范围、位置、坐标可到以下单位查询:

  1.珠海市金湾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地址:金湾区人民政府大院19号楼

  联系电话:0756-7268375

  2.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人民政府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升平大道东336号(平沙镇党群服务中心大楼三楼314室)

  联系电话:0756-7266916

  特此通告。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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