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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1号(金色九洲)422.25平方米共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告知书

  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1号(金色九洲)全体权属人:

  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吉大建业一路西侧15923.5平方米用地,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2003]准字第062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2003]准字第062号)及《珠海市土地计费单》,该用地原已按商业4116.3平方米、住宅43283.2平方米结清地价。经规划验收实建商业4353.94平方米、住宅及其公共配套43747.88平方米,计超建商业237.64平方米、住宅464.68平方米地价款2543604元。已缴交本金2543604元,但仍欠缴因延迟缴交地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4144103.96元。我局已于2020年向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催缴通知书》进行追缴,并已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6月18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粤0402执2636号。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用地宗地代码为440402010005GB00134,已建成金色九洲,部分出售至个人,部分仍在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其中部分房产存在抵押、查封。

  现因九洲大道(前山立交-兴业快线)快速化提升工程建设,需占用你们上述15923.5平方米共有用地中的422.25平方米作为工程用地(详见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和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的规定,我局拟收回你们上述422.25平方米共有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收地补偿标准,拟按相应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最终金额以正式评估报告为准。

  你们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本权利。

  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0日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88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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