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是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列席人员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邀请列席人员
在珠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珠海选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在珠的曾经担任过全国人大、省人大副部以上职务,或市人大常委会正职的老同志;
出席政协珠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中直、省直机关驻珠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
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管干部。
(注:如上述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已是市十届人大代表或市十届政协委员,则不再安排该单位其他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