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香海大桥支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香海大桥支线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香海大桥建设及投资规模的复函》(粤发改交通函〔2018〕2177号),项目路线在原核准香海大桥项目基础上,利用原金鼎至横琴高速公路造贝互通立交至梅华路段,并沿105国道往北延伸至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坦洲互通立交。线路全长由原核准的20.24公里调整为30.044公里,新增造贝互通立交至坦洲互通立交段长9.804公里(其中:在建段梅华路至造贝互通,长3.773公里,新建段为坦洲枢纽互通至梅华互通段6.031公里)。具体用地范围见附图。
三、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和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任一单位查询,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地址:香洲区前山鞍莲路1号,联系电话:0756-8620310。
(二)珠海市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 香洲区教育路青春一街1号,联系电话: 0756-2617396。
(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四)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地址:人民西路963号,联系电话:0756-8595539。
特此通告。
附件:1.香海大桥支线工程用地建设红线图一
2.香海大桥支线工程用地建设红线图二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