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在珠海市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三楼经营肥婆活羊屠宰加工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羊屠宰活动,本机关于2018年3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香海农水(检疫)罚〔2018〕1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现催告如下:
1、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如你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珠海市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