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18年3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香海农水(检疫)罚〔2018〕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故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珠香海农水催字〔2018〕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珠香海农水催字〔2018〕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珠香海农水催字〔2018〕1号)
珠海市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