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杨顺意诉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珠金劳人仲案字〔2018〕186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本委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8798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499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直接和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但都无法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你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