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摘要)
本律师受珠海市万山镇资产经营中心的委托,向贵公司出具本函。
由于贵公司严重违反双方于2009年6月至7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房屋东澳岛水产养殖楼及周边房屋空置至今,且不向出租方陈述任何合法的理由和提交证据,现受权通知贵公司,自本函见报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有异议,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效力之诉。本律师函的详细内容同时邮寄贵公司。
广东万山律师事务所
孙亚南 律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