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贵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承租我司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33-201号、三台石路435-201号的商铺租金缴纳义务,已拖欠租金累计约6个月(2018年7月18日起至今),现我司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4点“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停水停电,收回出租房屋并没收押金:……(6)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的约定,特向贵司发出如下通知:
1.自即日起,解除贵司与我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2.贵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腾退归还房屋,否则,我司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贵司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贵司在租赁商铺所进行的上述动产将按抛弃物悉归我司无偿所有,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3.贵司已缴纳的押金予以没收;
4.贵司还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0日前付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所有费用,并向我司支付所欠租金及拖欠租金的违约金。
特此通知!
珠海市路福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