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珠海大道北侧、珠海大桥东侧248716平方米用地清理工作的函》(珠国土〔2016〕1075号)精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大道北侧、珠海大桥东侧(地块二、地块三)项目用地(不含广昌社区旧村整体搬迁范围)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提供珠海大道北侧、珠海大桥东侧三宗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珠规建(香)函〔2017〕18号),本项目用地范围在珠海大道北侧、珠海大桥东侧,用地面积167159.04平方米(地块二用地面积101062.59平方米,地块三用地面积66096.45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
广昌社区旧村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在本次通告范围内。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区政府或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直接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到市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南屏镇人民政府或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中任一单位查询,联系方式如下:
(一)市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联系电话:0756-3268699。
(二)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13号,联系电话:0756-8672063。
(三)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 香洲区教育路青春一街1号,联系电话: 0756-2617736。
特此通告。
附件:公开出让用地范围图(地块二、地块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