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行业类别:“金属制品业”中第67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8]165号)。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