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废旧泡沫加工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正)第86项“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类,环评类别为报告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8]136号)。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