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
二、任何产生单位(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禁止将餐厨垃圾销售或提供给养殖场(户)喂养生猪和禽类等。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海岛)进行应急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工作。在我市餐厨垃圾未全面集中收运之前,产生单位(个人)可将餐厨垃圾沥干水并密闭包装后,投放至就近的生活垃圾压缩站(垃圾房)。
四、各区(功能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工作,负责将进入生活垃圾压缩站(垃圾房)的餐厨垃圾随生活垃圾运输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试点区域内,存在违反《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依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
珠海市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