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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催告书

珠税稽强催〔2018〕7号
  珠海京洋投资有限公司(L75564612500000):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18〕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1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款14354247.62元和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的滞纳金、罚款7177123.81元和逾期不缴罚款按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有异议,你单位有权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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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税稽强催〔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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