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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现场。 市法制局供图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定途径,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珠海深化行政复议综合改革,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不断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得到发挥,并成为群众申请行政救济的首选渠道。

  □本报记者 张伟宁

  全面集中复议权

  珠海从2013年底实行集中复议权改革,分两步将市直各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权统一收归市政府行使,各部门不再对区部门的行政决定进行复议。这一改革极大地提升了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今年是全面集中复议权后的第一年。记者近日从市法制局了解到,截至11月30日,市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078件,区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6件,总数为1134件,预计2018年全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约1250件,比2017年的824件增加约426件,同比增长约51.7%。从类型来看,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社会保障、城管、市场监督等领域,呈现出越来越集中的趋势。

  由于不断探索提升复议案件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及公众认可度,经复议的案件,九成多实现案结事了,未再提起行政诉讼。

  打破“关门办案”局限

  12月21日上午,一宗行政复议案件在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庭审理。消防部门近日对郁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在对店铺进行二次装修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投入营业,其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安全条例》。郁某表示异议,并向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时,来自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数名非常任委员也来到现场旁听,他们后期还会参与案件议决,根据案件审理信息,对案件作出判断。

  这是珠海第一次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更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是我市深化行政复议综合改革的其中一项举措。

  目前,我市实行开放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遴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等成为非常任委员,规定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遴选的非常任委员应当占参会委员的半数以上。这打破了以往行政复议“关门办案”的局限,增强了案件审理的中立性与透明度。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采用议决制,即针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用议决程序审理,复议决定直接采纳议决结果,极大地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大力推进“便民复议”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全城通办”的工作部署,行政复议受理的“全城通办”工作正稳步推进。记者了解到,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法制部门代为接收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这一工作模式已于今年9月14日起试运行。同时,法制部门与12345市民热线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市民有关行政复议受理的投诉。

  2018年8月,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正式启用,新大厅设立3个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与此前相比,场地更宽敞,各项服务设施也更加完备,能够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案件受理服务。

  行政复议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则为市民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服务。如今,市民到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办理行政复议申请,可当场登记并出具书面凭证。对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其中不予受理的决定会载明不受理的理由。通过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市民无需再等五个工作日领取受理通知书,绝大多数案件都能保证当天收案、当天审查、当天受理。

  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

  截至10月31日,在市政府审结的862宗案件中,直接和间接纠正行政机关决定的共187件,综合纠错率21.7%,行政复议在监督纠错、权利救济和化解争议方面的作用效果显著。多数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得以解决,体现了在我市行政复议综合改革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与指导达到了相当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

  据了解,在通过复议案件具体纠错的同时,复议工作机构还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问题,以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方式指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中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方向和建议,充分发挥复议的纠错功能,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行为。

  显成效

  “减压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行政复议是群众申请行政救济的首选渠道,也是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为“减压阀”,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多措并举,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对明显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更加注重纠错改正,督促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行改正,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今年截至10月31日,在市政府办理的复议案件中,经与行政机关协调由其自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为146件,占审结案件的18.3%。

  对经审查合法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注重对当事人答疑释理,让当事人在理解和接受的基础上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对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加强在复议文书中的论证说理,对申请人的质疑逐条予以回应和解释,争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此外,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还主动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行政执法标准等与法院沟通,以司法标准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标准,统一尺度,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这些举措大大促进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负面效应。

  新要求

  三大重点推进改革

  新时代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据介绍,我市法制部门将围绕三大工作重点,继续推进行政复议综合改革。一是修订《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市政府97号令)。根据已经取得的行政复议改革经验,对我市行政复议改革所依据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修订,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纳入《规定》,将各项实施中的措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进一步增强监督和指导行政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延伸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导,提升固定、保存证据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处理投诉举报程序、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等,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三是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细化开庭审理案件标准,加大开庭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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