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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从房间跳楼自杀 酒店是否担责?

法院二审:自杀系其个人主动追求死亡结果行为,与酒店无关
  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 通讯员谢文思报道:住客在酒店客房内自杀身亡,家属起诉酒店赔偿损失,在酒店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判处酒店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酒店不服提出上诉,在该案二审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酒店并无过错,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不当,改判酒店无须补偿死者家属。

  2018年7月,小丽(化名)入住珠海市银某酒店,后从其所入住的房间跳楼自杀。小丽死亡后,其父母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要求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连带赔偿269788.8元人民币。

  银某酒店答辩称其已尽到应尽的责任,小丽死亡是其自主行为,与酒店无关,对小丽父母提出的赔偿理由不认可,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其自身具有完全过错;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小丽入住酒店时已进行核查登记,小丽在入住房间后,其反锁房门及扣上安全链的行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一审法院认为,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对小丽的坠楼死亡没有过错。但考虑到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作为酒店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盈利者,对包括小丽在内的入住消费者负有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补偿小丽父母5万元。

  一审判决后,银某酒店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不负责任何补偿。

  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小丽自杀系其个人主动追求死亡结果的行为,与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无关,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无须对小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丽主动追求死亡,对自身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在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加重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的义务,并判决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共同补偿小丽父母5万元,反而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法改判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无须对小丽父母进行补偿。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炜杰: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在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公平原则相对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其他原则,内涵更为丰富,适用上也应当谨慎。只有在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均不适用,而不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将明显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宜适用。而且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义务,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或者该结果超出了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时的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行为时已经预见到了损害结果,则不能再通过公平原则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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