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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清场通告

珠香府通告〔2019〕6号
  因香洲区海湾路(中心西路)项目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香洲区海湾路(中心西路)项目的用地清场工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香洲区海湾路(中心西路)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海湾路(中心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建〔2019〕25号)和《关于海湾路(中心西路)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珠规建香〔2018〕56号),该工程位于香洲区,南起南湾大道,北至矿新路,道路设计全长约628米,施工长度约518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24米,用地面积为13332.65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下沙街3号,联系电话:0756-8821365。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青春一街1号,联系电话: 0756-2617736。

  (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特此通告。

  附件:香洲区海湾路(中心西路)红线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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