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化名)于2017年9月入职珠海雷某照明公司,试用期3个月。2017年11月,雷某照明公司称小玲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解除与小玲的劳动关系。后小玲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当庭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表示同意继续履行与小玲的劳动合同,但将小玲的工作地点由珠海变更为安徽省芜湖市,同时说明,若逾期未按通知时间前往公司所在地报到上班按旷工处理,并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小玲已经怀孕,她不接受公司单方面将其从珠海调到芜湖的安排,因此拒绝履行这份劳动合同。小玲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雷某照明公司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5月,雷某照明公司再次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认为小玲未按要求到公司上班,已构成连续旷工,并表示,依照公司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补偿。2018年8月,小玲再次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工资及生育医疗支出等费用。仲裁裁决,雷某照明公司应向小玲支付部分工资及赔偿金,驳回小玲其他仲裁请求。小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照明公司应向小玲支付赔偿金。此外,由于小玲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自2017年11月29日起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雷某照明公司也无义务为小玲支付此后的工资、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50元、加班工资1023.1元及2017年11月工资2673元,驳回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玲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照明公司应向小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其生育前一日的工资及产假工资。小玲在职期间雷某照明公司已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雷某照明公司无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为小玲缴纳社保费用。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雷某照明公司向小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50元、加班工资1023.1元、2017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的工资2976元、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的工资及产假工资39733元,驳回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