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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吃人”背后的双重警示

  □苑广阔

  保健品销售人员郭某让身患多种疾病的王阿姨在一天内服用3000毫升保健品,在连续大量服用三天后,王阿姨因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8月27日《北京晚报》)

  近年来关于保健品的话题,说得实在是太多了。一般情况下,服用保健品或者是白花钱无效果,或者是服用以后不但对身体没有好处,反而会带来很多副作用,危害身体健康。而因为大量服用保健品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同时保健品销售人员也被判刑的案例,却少之又少。但正是因为少,才对保健品的消费者和推销人员,都具有警示意义。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身体罹患多种疾病的情况下,没有正视自己身体的健康状况,也不顾身体的承受能力,而一味听信保健品推销人员的一面之词,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保健品,最终导致疾病加重,引发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虽然消费者值得同情,但如果我们能够对保健品多些科学理性的了解,能够对疾病、健康、生命多些客观理性的认识,也许就不会被保健品推销人员牵着鼻子走。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猝死和保健品推销人员过度诱导、劝说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最终判处保健品推销人员郭某有期徒刑两年。以往媒体曝光的和保健品有关的案件中,保健品厂商或推销人员一般都是被罚款了事,而被判刑的少之又少,所以老人吃保健品猝死案件,也是对保健品厂商、推销人员的一种警示。如果只顾自身利益,只想着多赚钱而置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严重后果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受影响的必然有保健品推销人员和生产厂商。

  保健品是给人吃的,但现在反过来成了“吃人”的。一起案件的背后,应该引发社会各界的反思与警醒。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不仅应该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在保健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保健品不是药品”的提示语,而且对于保健品厂商的市场营销行为,对保健品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也应给予必要的引导、规范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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