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9月3日央视网)
尽管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就已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但考试作弊行为最近几年仍然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中的“国家考试”范围到目前仍无明确规定,既导致某些司法机关难以准确把握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也造成“考试作弊入刑”的震慑效果打了折扣。
从理论上来说,“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考试,似乎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由于国家考试种类繁多,不是每个人都能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么就会出现分歧和争议,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解释》既能防止某些执法者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扩大解释滥用刑罚,也能防止某些执法者有意曲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避免违法者逃避刑罚。如此一来,就能促使考试作弊类案件得到公正裁决,既让涉案违法人员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会对其他人形成有效的警示教育。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何谓“情节严重”此前也没有详细说明,同样影响司法公正。此次发布的《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违法者是否“情节严重”一看便知。
显然,任何法律规定中的模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可能引发不同解释,多多少少都会对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产生不良影响。当然,我们也要理性地看到,由于立法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完美规范所有问题,这就需要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补位,尽最大努力消除法律上的模糊性,让法律规定落地效果更好。此次《解释》就起到了推动“考试作弊入刑”更好落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