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本次事故中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孟某应承担40%事故责任,郑某应承担60%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需向孟某家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约49万元。肇事司机郑某需赔偿受害人家属约3.5万元。
男子骑车闯红灯被撞身亡
2018年2月5日清晨,孟某骑自行车沿湖心路非机动车道行驶,在交白藤三路路口左转弯通过路口时,郑某驾驶小货车沿湖心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孟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骑自行车进入路口往西横过湖心路时,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但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确定郑某驾驶的小货车在路口停止线时,对应的交通信号灯是绿灯还是黄灯,因此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据了解,郑某的车辆买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一审法院认为,小货车司机郑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责任)。孟某骑自行车过马路没有下车推行,并且闯红灯,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20%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孟某家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约28万元。郑某需赔偿受害人家属约1.2万元。
孟某家属、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孟某家属提出按照珠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孟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请求。保险公司提出重新依法认定涉案交通事故中郑某与孟某各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等请求。
二审重新定责 赔偿金额增加
市中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及赔偿金额计算标准问题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涉案货车在通过事发路口停止线时,没有闯红灯;而孟某骑车横过马路时闯红灯。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受害人死亡。二审法院判决,受害人孟某应承担40%赔偿责任,货车司机郑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审另查明,死者孟某2014年就离开老家来到珠海斗门居住,并担任保安,有固定收入来源。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的情况,可确定本案中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按照这一标准,结合家属的诉讼请求,确认孟某的死亡赔偿金为85.0748万元。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孟某家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约49万元。肇事司机郑某需赔偿受害人家属约3.5万元。
法官说法(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艾欣欣)
本案中,受害人通过涉案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的指引,在红灯状态下骑行自行车横过马路,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并造成自身死亡的法律原因之一;考虑到侵权人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二。综合上述两个原因力在本次事故当中过错程度相当,可承担同等责任并认定受害人应承担40%事故责任、侵权人应承担60%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