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燕芳、欧燕秋诉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案号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2336-2337号,申请人要求你方向其支付2019年8月1日到9月3日的工资3000元(其中温燕芳2000元、欧燕秋100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案将于2020年2月5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89号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10室开庭审理,届时若你方未如期出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此案。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2336-2337号案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 浩 电话:0756-2513260
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