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停车杆砸伤
去年6月,澳门的朱老太太和往常一样,来到珠海拱北某市场购物。当她撑着伞,经过市场停车场入口处时,事故发生了。由于该入口是人车混合通道,当时,一辆白色轿车正经过该入口,当白色轿车缓慢通过入口通道后,朱老太太跟在该白色轿车的后方行走,停车杆下落继而碰撞到她的头部。后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朱老太太头前额软组织挫伤。
老人遂将市场经营方及停车场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道歉。
一审判承租方负6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朱老太太在通过拱北某市场停车场时被下落的停车杆致伤,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行人步行通过停车场通道时应注意观察,其疏于注意,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朱老太太受伤原因、双方过错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停车场承租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要求停车场承租方需赔偿朱老太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1349.58元。
二审判承租方负全责
一审后,朱老太太及停车场承租方均不服判决,于是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案发时涉案停车场的监控视频可以认定,朱老太太在经过雷某公司经营的停车场时被停车杆尾部砸伤。雷某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相关要求配置完备的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志标识,使得朱老太太在向前行走的过程中无法判断停车杆下落的位置,未对停车辆和行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且停车杆的起落有人工操作权限,故雷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雷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朱老太太在步行进入停车场时已尽到普通行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对其被停车杆砸伤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关于朱老太太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停车场承租方应赔偿朱老太太因涉案伤情而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935.5元。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文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本案中停车场经营者明显未尽到其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朱老太太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没有参与经营的场地出租方,由于法律上并未规定其负有安保义务,也未规定其需对承租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场地出租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此过错应以普通行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