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本院根据广东岭南工业总公司珠海公司的申请,受理珠海诺威尔新技术有公司(以下简称"诺威尔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在清算过程中,诺威尔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经调查,诺威尔公司无财产用于偿付清算费用,无财务账册,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请求终结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珠海诺威尔新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