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3日在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1号厂房A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未经行政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房屋用途为工业的,改变功能为商业用途,涉案面积33310.87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4月19日前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如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斗门区白蕉镇同心中路159号
联系电话:0756-5501044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