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建(构)筑物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1号厂房A加建三层建(构)筑物,违建面积为11633.25平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不要求)举行听证的,你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局提出。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