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治对象:1、凡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海上养殖的单位和个人;2、在相关海域从事非法营运的单位和个人;3、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4、占用公共海域(水域)、公共航道、河道两岸的非法渔业设施,包括:蚝桩、蚝排、鱼排、渔棚、滩边罟;5、海堤、河道两岸的简易码头、违法搭建窝棚、加工厂等非法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范围:(1)十字沥水闸——大浪湾——南水沥水闸一线河道范围内;(2)南水沥水闸口——三牙石——草鞋排海域;(3)赤鱼头区域;(4)三角山区域,包含电厂港池码头区域、大突堤至防波堤灯塔区域;(5)青州岛区域;(6)小木乃区域至打银咀区域;(7)獭洲岛区域;(8)牛鼻孔至鸡啼门航道与金湾区交界区域;(9)大飞沙湾至飞沙村区域;(10)大杧岛至大石牌区域;(11)荷包岛区域;(12)海泉湾区域。
三、清理整治时限:凡属清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养殖、捕捞、营运和违法搭建行为,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非法设施和构筑物。
四、法律责任:逾期不自行清理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清理,清理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渔业设施所有人或管理者自行承担,对抗拒清理的将视情况追缴强制清拆产生的费用,同时政府保留追究非法养殖户违法占用海域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涉及黑、恶势力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海洋和农业局
珠海市南水镇人民政府
珠海市平沙镇人民政府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港口海事处
广东省渔政总队高栏大队
2020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