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7家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4家代理机构在知道上述商标申请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3日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火神山”“雷神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同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上海市4家代理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代理机构依法进行了约谈,要求代理机构撤回相关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