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刚满19岁的湖南临武县职中学生小鹏称,今年1月学校“强制”要求他到工厂实习,“不去不能毕业”。他负责操作机器压制电池生产材料,一天干活11个小时……(9月6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实习是很多职业院校学生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必然经历,甚至一些学校将实习作为顺利毕业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一些学校和用人单位却将实习生作为免费或低廉劳动力刻意压榨盘剥。对这些严重侵犯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应及时查处并处罚类似行为。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具体到此事件中,如果受伤实习生所言属实的话,“一天干活11个小时”已经属于超时加班,且其所从事的工作疑似属于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种。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彻查涉事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便用人单位不存在行政违法情节,其对受伤实习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关义务。虽然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的“必修课”,但不代表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盘剥实习生,肆意侵犯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