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清江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顺丰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寄送服务是运输保管合同服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这也意味着将快件准确和安全地送到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合同约定,并且签收确认是双方完成服务合同的“交割”形式。因此,不管采取何种“签收确认”方式,都在送件服务的义务之内。
顺风推出的所谓“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其实是采取了密码验审的方式,本质与收件时对收件人身份确认并签名收件并无区别,唯一的不同是,密码验审使身份认定更准确,也使得委托收件更方便,同时,也实现了签收确认流程的痕迹化,这些有助于提高投件的准确程度,减少投错件可能产生的纠纷。
不可否认,用信息化加持“签收确认”,提升了快递服务的体验感,但这并不是“增值”而收费的理由。首先,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在形式上也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企业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其次,用信息化加持“签收确认”程序,方便的不只有消费者,受益更大的其实是快递企业本身,特别是当寄送的一些贵重物品,收件人如不能及时签收,可以快速而准确地委托他人签收,提高了自身的投件效率。双赢之举,却要消费者买单,显然于理也说不过去。
其实,快递服务增值增效,不能简单将服务环节改善“有偿化”,相反,不断改进快递服务水平,提升消费者对服务的安全、便利体验感,更有助提升整体竞争力,从而整体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