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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标准需细化立法监管

漫画: 赵耀中

  □张西流

  从刷脸付款到刷脸考勤打卡,再到小区门禁刷脸出入,人脸识别正逐步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少市民产生疑惑,此举是否在鼓励人脸识别的推广普及?记者采访后发现并非如此,“征求意见稿”其实是为了规范使用人脸识别而非推广。(4月5日《上海法治报》)

  大数据应用带来了机遇与便利,也带来了用户对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忧。据《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三成受访者表示已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隐私或财产损失。目前,在一些地方,市民进小区、取厕纸都要“刷脸”,存在过度采集公民个人信息之嫌。可见,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是科技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上海在全国率先制定人脸识别标准,进行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照此规定,人脸识别系统被滥用,大部分不是为了公共安全考虑,而是为了维护商家利益,这显然不具备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的必要性。

  规范人脸识别应用,在地方立法上已开始积极探索。在杭州,早先提交审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2020年年底,天津通过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中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上海发布《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规范使用人脸识别。

  制定人脸识别标准,需细化立法监管。首先,对人脸识别作出专项规定,明确人脸识别的有权使用主体、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禁区等,以及被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追责手段。比如,禁止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其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需遵循事前申请原则,事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说明人脸识别的目的、范围、数据存储方案、安全措施等,经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最重要的是,要有专业机构对人脸识别划定使用边界,即对人脸识别的适用范围、使用过程中落实“事先告知、事后删除”等条款作出规范并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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