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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新规

对合作区部分进口货物免税

  本报讯 记者伍芷莹报道: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免税进口主体经合作区“一线”(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将在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管理办法》提到的自用机器设备,指免税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章等税目9508项下的商品,不包括《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中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自用基建物资则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

  《管理办法》提到的免税进口主体,指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免税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按《管理办法》,免税进口主体在首次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登记免税进口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信息。在每次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免税进口主体还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有关机器设备或基建物资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建立免税货物台账,并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传输至海关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基建物资除提交上述商品信息及说明材料外,还要提交合作区执委会核定该基建项目时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免税货物进口时,免税进口主体使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申报,“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为横琴海关;“征免性质”则分别填报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设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基建物资”;“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免税进口主体名称。

  《管理办法》还提到,免税货物台账中已备案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免税进口主体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公服平台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免税进口主体申报进口的免税货物,不得超出台账备案的商品范围及数量;免税货物仅限免税进口主体在合作区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其中基建物资仅限用于对应的备案基建项目。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自合作区“一线”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货物自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将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海关监管年限已届满或者在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的,不再征收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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