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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算法”成“算计”,大数据“杀熟”须监管“锻刀”

漫画:赵耀中

  □木须虫

  4月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大数据“杀熟”,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4月10日《北京日报》)

  针对大数据“杀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都从不同角度予以了明确的禁止,此次条例则从消费知情的角度,对差异化定价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密法规围栏。不过,实践也证明,只是单纯给平台定规矩、划禁区,并不足以自行,不带电的高压线与稻草人无异。

  大数据“杀熟”,归根到底是一种非正当的价格手段,与过去商品营销中“看人叫价”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在玩价格的心理游戏,具有诱导欺骗性质。调查显示的“同一时间不同用户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同”“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等6种套路,基本如此。所不同的是,运用了大数据的分析手段,欺骗对象可以更精准,再加上平台相对垄断地位和信息的“茧房效应”,欺骗手段也显得更隐蔽。

  对于大数据“杀熟”,不能只是止于行为、手段的合法认定,也不能只是给平台定规矩,简单予以禁止。而是需要引入针对平台的市场治理,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依据,简而言之,对于大数据“杀熟”,不仅要有“法”,更要有“办法”,尤其是给监管“锻刀”,增强威慑性,从根本上破除“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困局。

  一方面对互联网平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如对“杀熟”的行为逐项建立认定标准、细化处罚办法,尤其是在处罚方面,要针对平台“格式化”侵权以及消费维权成本高的特点,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规震慑力。另一方面建立与平台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机制与执法办法,对平台实施穿透式针对性的监管,牵住“牛鼻子”,如实行平台“算法”的审查与公开机制,针对平台价格的监测以及“杀熟”嫌疑的调查机制,增强对“算法”成“算计”的遏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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