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4月10日《海峡都市报》)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在感情较好卿卿我我时往往不分彼此,可以愉快地处理家庭事务,支配共同财产。一旦夫妻双方因种种因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时,则面临着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特别是当夫妻一方收入较高,另一方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收入较高方在面临感情纠葛甚至反目成仇时是否还能够坦诚相待,不隐匿己方财产,往往决定着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障。赋予“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尤其是赋予女性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做法,显然有助于切实保障女性合法权益,避免其财产权益被架空。
现实中,人们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除银行外,财付通、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也成了人们的存钱工具。一些人还会购置房产、车辆、期货、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财产。恐怕有些人自己也一时难以厘清本人财产状况。加之人们隐私意识和边界意识的增强,一些人未必会将个人财产状况完全如实地告知配偶。尤其是,当夫妻因感情不和等原因闹得鸡飞狗跳时,显然不可能再坦诚相待,隐瞒、转移财产似乎成了惯用“小动作”。
“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有望成为女方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共同财产被随意挥霍的有效途径。虽然民法典中未明文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但完全可从相关条文中推导出来。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是,既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首先应该享有知情权,要是没有知情权,何来处理权。即赋权女性查询配偶财产状况并无法律、法理上的障碍,相反契合立法本意。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所体现,其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则更进一步,直接赋权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该规定既有现实意义,更有值得肯定之处。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闹到通过诉讼离婚的地步,可能这种沸沸扬扬的吵闹早已持续很长时间。此时,配偶说不定早已通过各种途径转移、隐匿了共同财产,以便在离婚诉讼时“占便宜”。而未掌握“财政大权”的弱势一方,则根本没有任何应对能力,只能眼睁睁看着权益被侵犯。
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规定,一则可以让配偶对婚姻有更高的忠诚度,不敢随便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不敢随意将财产赠予、转移给“第三者”。二则,一旦配偶存在前述情况,女性可以及时通过查询财产状况予以发现并采取挽救婚姻或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故该条例的施行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正面价值,能够让女性等弱势群体在婚姻中享有更加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加持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