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146号(海珠大厦)全体权属人:
珠海市银龙房产开发公司于1998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吉大九洲大道北侧3161.3平方米用地,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1998]准字第564号),土地用途为商住。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1997]准字第30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1998]准字第564号)及《珠海市土地有偿出让计费单》,该用地报建商住综合楼一栋面积15947平方米,计地价款10846866元,已缴清地价款和滞纳金97770元。该用地由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1997]准字第300号)分离出来。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用地宗地代码为440402010001GB00078,原开发公司为珠海市银龙房产开发公司,已建成海珠大厦出售至个人或公司,产权登记共有用地为3161.3平方米,其中部分房产存在抵押、查封。
现因九洲大道(前山立交—兴业快线)快速化提升工程建设,需占用你们上述3161.3平方米共有用地中的591.14平方米作为工程用地(详见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的规定,我局拟收回你们上述591.14平方米共有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作出的《关于收回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146号(海珠大厦)635.62平方米共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告知书》不再执行。
关于收地补偿标准,拟按相应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最终金额以正式评估报告为准。
你们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本权利。
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9日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881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