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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山阳江及横琴税务机关共同起草征求意见稿

拟统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机制

  本报讯 记者苏振华报道: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近日,珠海、中山、阳江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机关起草《珠海 中山 阳江 横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8月2日至9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在以上四个区域推行统一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机制,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价格如有异议,可提供佐证资料申请调整。

  《意见稿》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上述四地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佐证资料,申请进行调整的行为。

  《意见稿》强调,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同时享有对核定计税价格申请争议处理的权利。

  《意见稿》提出,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应自收到核定计税价格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存量房交易双方纳税人共同向存量房属地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将对申请理由和佐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申请理由正当、佐证资料充分,税务机关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予以调整。

  《意见稿》提出七种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及相关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确定的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存量房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等等。在其中一些情形下,纳税人已在存量房交易申报环节完整提交佐证资料,税务机关可以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无需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

  《意见稿》还提出,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纳税人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是否对核定计税价格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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