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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亟须纳入社保“第六险”

  □张西流

  为减轻失能老年人的家庭负担,自2016年以来,我国先后在49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也称作长护险。试点8年以来,都有哪些人因此受益?所谓“长护险”是指为失能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自2016年以来,已先后在北京、天津、成都、宁波、上饶等49个城市开展试点。(10月28日央视网)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当代老年人的追求和期盼。然而,有很多老年人因疾病、事故等原因,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老人,他们不仅自身陷入养老困境,也给整个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截至去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中,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大约4500万。另有报告显示,全国7%的家庭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绝大部分由配偶、子女或亲戚照料,还有一些老人选择长期住院,既浪费了专业医疗资源,又加重了家庭负担。

  为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难题,自2016年开始,我国在青岛、上海等15个城市开展“长护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长护险”制度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已有49个城市加入试点,截至2022年底,已有1.7亿人参保“长护险”,超过120万人享受“长护险”待遇。

  然而,从多地的试点情况来看,“长护险”制度还存在制度基础不完善、经办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护理机构良莠不齐以及商业化“长护险”市场培育不充分等问题。同时,筹资渠道、责任界定、失能等级标准制定等,也是目前探索建立“长护险”制度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再者,目前这一制度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趋势、老年人快速增长的护理服务需求还不适应,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基于此,全国政协委员郑秉文提出,针对“长护险”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优化工作,加快建立全国性的“长护险”制度。

  换言之,“长护险”亟须纳入社保“第六险”。首先,加快推动我国“长护险”的立法进程,完善“保基本、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能失智认定标准以及长期护理的技术规范。同时,应采取多渠道的筹资方式,筹资标准秉持适度原则,适应当地经济水平、消费水平以及服务水平,并保证整体的资金可持续性。特别是应强化财税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养老产业。比如,可以参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补充的“长护险”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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