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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驴友”为救援买单当成常态

  □杨玉龙

  近日,江西5名“驴友”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探险被困,救援人员经过18个小时搜救将5人全部救出,最终这5人共同承担了两万元救援费用。这也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追责罚款。(11月20日《北京晚报》)

  依据旅游法第82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而在一项“驴友不走‘寻常路’,救援费用谁买单?”的网络调查中,926人参与投票,94.5%的网友投给了“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救援费用”。

  由此可见,有偿救援有法律和民意支持。诚如有受访者表示,“需要明确有偿救援的对象是‘野游’游客,或者虽不是‘野游’但违反了景区规定的游客。他们的高危行为带有某种非正当性,理应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而诚如前述提到的江西5名“驴友”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探险被困,共同承担了两万元救援费用,无疑为爱户外探险的“驴友”敲响了警钟。

  户外探险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性,对于参与者来讲,理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正所谓,收费与否,自己都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毕竟,救援收费与否,都无法改变的一个事实是:一旦意外发生,“驴友”自身无疑是“最受伤”的一方,严重的甚至可能丧命。只有做好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量力而行、敬畏自然,才能减轻对自身和参与救援者安全的威胁。

  相关景区也应尽到管理责任。旅游景区中,如果“驴友”无重大过错或违规行为,在景区内发生的政府施救成本当然应由景区或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反之,对“禁止攀爬野山”的警示牌置若罔闻,不顾自己的安全贸然行之,牵涉到有偿救援,必然要由游客自身承担。对于景区,应当加强消费提示和安全管理。

  组织者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强化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的责任意识,倒逼其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至关重要。

  当然,更重要的是规范有偿救援。例如《安徽省旅游条例》第56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这一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终归来讲,游客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任性给他人和社会增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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