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田学东。
2024年12月3日,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债权审核工作已基本完成,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已依法宣告破产,而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的主要破产财产难以变价处置,暂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名下暂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