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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还需立法“亮剑”

赵顺清 作
  □张连洲

  近日,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5月6日《新京报》)

  在一些地方,全民参与民间投资,表面上民间借贷市场火爆,利益空间巨大,但却潜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有的民间借贷已经演变成为非法集资,各地大案要案频发。如此环境下,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发文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禁用他人资金借贷等,在规范民间借贷上迈出了可喜一步。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问题,但即便是建立了创新型民间资金平台,也无法像金融机构一样,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程序再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市场风险高、社会影响面广,也导致非法集资问题频发。

  此前有媒体报道,豫西山村因非法集资“一夜返贫”,表明在我国市场经济还比较脆弱的现今阶段,全面为民间放贷松绑,已经陷入了“放得开收不拢”的尴尬境地,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趁机“混水摸鱼”,让老百姓的血汗钱,成为他们恣意挥霍的资本。在成千上万的民间放贷、借贷交易活动中,势必会滋生出成千上万的矛盾和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将对地方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一定威胁。

  规范民间借贷,不能止于“部门通知”,还需立法“亮剑”。首先,应加快《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法规的实施。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打破了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规范了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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