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生产项目 (珠金环建[2014]79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8]7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在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珠环催字〔2018〕020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